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陈敏之,女。被执行人姚晋强,男。被执行人师丽霞,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敏之与被执行人姚晋强、师丽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姚晋强、师丽霞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姚晋强、师丽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之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