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0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
被告:赵磊。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磊其他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