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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445号之一

徐荣林、肖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荣林,肖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荣林,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长福,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徐荣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长福应支付欠款8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长福在吉安县城县山大道6号(9-1-601)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11910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肖长福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县山大道6号(9-1-601)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11910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