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372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继班,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班、被告范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范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30000/年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范某甲答辩要点:1、不同意离婚;2、自己欠赌债的事实原告当时知情;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同居,事实上也没有;4、自己不是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而是没有能力承担。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于2006年因同在外地打工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范某乙。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赌博和拖欠赌债的问题发生矛盾。被告范某甲后又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6月21日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又被责令强制戒毒一年。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6月21日范某甲被抓获之日起开始分居,以后也没有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女儿范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与被告联系交流甚少,被告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偶有探视,也很少承担抚养费用和其他抚育责任。对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湘A×××××的起亚小轿车,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分割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2003年被告范某甲就因寻衅滋事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过,后来还欠下赌债、吸毒贩毒、出轨其他女人,二人已经分居六年之久,请求判决二人离婚;自己是做瓷砖导购的,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女儿,并且女儿由自己抚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主张,自己自从2012年被强制戒毒后就没有再沾染毒品,自己欠赌债的事实原告当时是知情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其他女人同居,尽管知道原告对自己没有感情了,但还是想挽救这段婚姻,不同意离婚;这几年,原告找各种理由不让自己跟女儿见面,才导致自己对女儿探视较少,自己暂时没上班,没收入,但以后会好起来的。
本院认为,被告曾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原告因此与其分居已达六年之久,现原告不愿意谅解被告,夫妻关系已经无法调和。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即生矛盾,接着又因被告服刑等原因开始分居,现原告表示对被告赌博和吸毒等恶习无法谅解,执意要求离婚,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王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女孩范某乙近年一直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范某甲暂无工作也无其他收入来源,故范某乙由王某抚养为宜,被告范某甲应承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用,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系自行处分其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范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范某甲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被告范某甲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湘A×××××的起亚轿车归被告范某甲所有,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各自经手的归各自负责归还。
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