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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1393号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1393号原告刘某甲,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又名刘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刚龙

人民陪审员  周 杏

人民陪审员  薛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鬲瑞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