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756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转下页)(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XX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