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纪宏宇
被执行人:谢中伟程艳海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中伟、程艳海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