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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92号

纪宏宇与谢中伟、程艳海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宏宇,谢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纪宏宇

被执行人:谢中伟程艳海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中伟、程艳海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