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842号罪犯杨玉生,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新民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玉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杨玉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杨玉生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