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岩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禹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