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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44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441号原告袁玉珠与被告叶小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兰溪市公证处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浙兰证民字第5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玉珠于2016年5月4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按公证书规定计算)、公证费1500元、执行费74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4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伍俊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