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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490号

戚维立与阮操迪、周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维立,阮操迪,周迪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490号

原告:戚维立。

被告:阮操迪。

被告:周迪辉。

原告戚维立诉被告阮操迪、周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阮操迪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周迪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涤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维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操迪、周迪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7日,被告阮操迪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戚维立借款200000元,被告周迪辉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被告阮操迪至今未还,被告周迪辉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操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戚维立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周迪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阮操迪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迪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操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阮操迪、周迪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