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3971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971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崔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建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