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971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崔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建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