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381号原告张国行,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余良,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浩
张国行与王余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381号原告张国行,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余良,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