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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2381号

张国行与王余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行,王余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381号原告张国行,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余良,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