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初588号原告王水英。被告赖六连。
原告王水英与被告赖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立案后,2016年9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水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智勇
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
人民陪审员 邓铂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符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