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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588号

王水英与赖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水英,赖六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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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初588号原告王水英。被告赖六连。

原告王水英与被告赖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立案后,2016年9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水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智勇

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

人民陪审员  邓铂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符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