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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045号

赵绪生、崔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绪生,崔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赵绪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崔维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赵绪生与崔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立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