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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行初135号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等与赣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丝茅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行初135号原告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谭祖权,村小组长。原告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谭祖祈,村小组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冷新生,市长。第三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丝茅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谭述贞,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诉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两原告以该案依照法律规定已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赣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石桥村民小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园村狐狸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琼

代理

审判员  高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