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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279号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蔡雪林、吴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雪林,吴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79号

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钱胜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华(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原告职员。

被告:蔡雪林,男,1972年5月25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吴芳,女,1981年6月23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雪林、吴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