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79号
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钱胜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华(特别授权代理),女,系原告职员。
被告:蔡雪林,男,1972年5月25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吴芳,女,1981年6月23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雪林、吴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