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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518号

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518号原告廖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良光镇豺岭村委会木林冲村78号。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良光镇豺岭村委会木林冲村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没有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