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强,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萍,女,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孙俊强因与秦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5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孙俊强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孙俊强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花园某号602室,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孙俊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