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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梁与被执行人郭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梁,郭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梁,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景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梁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