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梁,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景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梁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