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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693号

张海霞与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霞,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霞

被执行人: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霞与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2481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24元、保全费500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为0,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481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24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