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霞
被执行人: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霞与吴颖、张兵、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展蕊、朱峰、张步军、山东家家福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2481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24元、保全费500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为0,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481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24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