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10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朱某,出生年月不详,现住白银市。
被
申请人:何某,现住白银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何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甘0403财保100号民事裁定,将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号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朱某租赁并由被申请人何某无权占有的×××号大众朗逸轿车予以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陈述被申请人朱某2016年9月13日已通过微信转账将全部租赁费付清。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号越野车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朱某租赁并由被申请人何某无权占有的×××号大众朗逸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白银捷运达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文录
代理
审判员 周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任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