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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行审165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杨道靖、孟宗贵非法采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杨道靖,孟宗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9行审165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被执行人杨道靖,男。被执行人孟宗贵,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杨道靖非法采矿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8月,杨道靖、孟宗贵借用通道县建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靖州台泥水泥厂铁矿石供给,后来杨道靖私自和台泥水泥厂达成协议,给台泥水泥厂供应煤矸石、砂岩、页岩矿,协议页岩20.5元/吨,砂岩21.2元/吨。同年11月,杨道靖、孟宗贵二人开始给台泥水泥厂供应砂岩、页岩矿,两人分别占股50%,11月3日-7日,杨道靖、孟宗贵以16元/吨从靖州县塘湖村购买1382.03吨砂岩矿送到台泥水泥厂,11月15日-16日,雇佣挖机在鸿运养殖场旁开山取石,盗挖砂岩矿,并送至台泥水泥厂181.46吨;11月20日-23日,雇佣挖机在哈趴凼开山取石,盗挖页岩矿,并送至台泥水泥厂;11月26日雇佣挖机在红旗村7、8组开山取石,盗挖页岩矿,并送至台泥水泥厂;根据台泥水泥厂提供的进货过磅清单统计2015年11月,杨道靖,孟宗贵在我县范围内,未经批准,盗挖页岩矿2128.78吨,砂岩矿181.46吨,根据采购合同价格,被执行人获利47487元。被执行人用挖掘机开采砂岩、页岩的行为已经造成非法采矿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华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严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