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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640号

郭慧燕与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慧燕,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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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郭慧燕,女,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潇虹,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志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慧燕与被执行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  来  旺

代理

审判员 胡  富  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晓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