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郭慧燕,女,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潇虹,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志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慧燕与被执行人中天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 来 旺
代理
审判员 胡 富 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晓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