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181号罪犯于跃光,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莱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跃光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于跃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于跃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跃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跃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跃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跃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玉赅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