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41号
申请人:白永,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白永与被执行人李玉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红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红驾驶的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