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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41号

白永与李玉红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永,李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41号

申请人:白永,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白永与被执行人李玉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红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红驾驶的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