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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633号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刘群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63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

负责人:刘新荣,社长。

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强,镇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郑灿儒,区长。

原审

第三人:刘群英,女,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下称狮山镇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下称南海区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6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申请再审称:

一、狮山镇政府作出狮府行决[2009]2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行政处理程序也不合法,非法剥夺我社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的救济权利。

二、刘群英是否我社成员和股东,应以我社的《章程》规定以及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为准。我社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章程》至今仍然合法有效,我社的一切事项均必须严格按照该《章程》办理。我社的《章程》规定外嫁女子女不在配股购股范畴,不得进行股份分配。

三、我社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我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高票数通过作出决议,不同意外嫁女及其子女持有股份和享有我社成员同等待遇。

四、我社依法自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

五、狮山镇政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显失公正。原一、二审法院未对被诉处理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裁定驳回我社的起诉不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本案中,狮山镇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狮府行决[2009]2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已经向南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南海区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行执字第426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故应认定本案被诉的狮府行决[2009]2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的起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白沙桥村第六经济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丽达

审判员  付庆海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