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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596号

张永俊与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俊,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俊,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程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永俊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程超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张新宇

审判员  陈捷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