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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271号之五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盛儿、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盛儿,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杭州萧山嘉年华服装有限公司,章西通,孔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2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凤飞。被执行人姚盛儿。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东泡沫塑料厂,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法定代表人邵建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嘉年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章西通。被执行人章西通。被执行人孔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姚盛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市花园23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13.3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盛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市花园23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13.3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萧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