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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995号

沙艳红与杨根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艳红,杨根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沙艳红,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根亮,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艳红与被执行人杨根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