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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680号

袁广兰与冯建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1940年1月3日出生,济南市槐荫稀贵金属提炼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山东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