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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849号

朱正培与倪仁军、徐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正培,倪仁军,徐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培,男,1971年10月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倪仁军,男,1975年10月21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徐秀,女,1975年8月29日生,住盐城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正培与被执行人倪仁军、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