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684民督1号
申请人:涿州光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中路南侧宏运景园B座商住楼(7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首特华峰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梁家营乡蔡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陈正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涿州光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涿州光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协议,由申请人提供车刀、活顶尖、刀片等给被申请人,截止2016年8月31日供货金额已达182666元,被申请人开具欠条一份并加盖公章,现被申请人以公司没钱为由不予结算。要求被申请人首特华峰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涿州光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26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首特华峰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涿州光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2666元。申请费131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义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悦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