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0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农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苏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包工头,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