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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05号

王某某与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0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农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苏某某,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包工头,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