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8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周邦利,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邦利、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邦利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邦利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R*****的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车辆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军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边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