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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64号

吴雷震与王园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雷震,王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64号申请人吴雷震。委托代理人张法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亮丞,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园。申请人吴雷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园名下的号牌为苏B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吴雷震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保单(PZDM20163202000000007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保险不足,故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园名下停放在锡山区东亭蓉发停车场的号牌为苏B号小型轿车一辆或其同等价值1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雷震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梅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