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刑初31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庆源,男。系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润英,女。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艳丽,女。系被害人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晓剑,男。系被害人之子。被告人相飞,男。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相千顺,男。系被告人相飞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顺义营销服务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庆源、张润英、程艳丽、程小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庆源、张润英、程艳丽、程小剑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王存才
审 判 员 师志远
人民陪审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