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81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志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昝志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7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昝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昝志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昝志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昝志强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7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乔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代理
审判员 江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