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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78号之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诉讼代表人徐小康,行长。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兰向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向彪。被执行人雷小珠。被执行人兰向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丽仲案字第82号裁决书,执行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8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60000元、仲裁费用人民币54980元,被执行人兰向彪、雷小珠、兰向东各自在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12号厂区内全部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09)第号,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93号、0194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抵押的房地产变现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5月27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丽莲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属首封)。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浙丽执民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2015年11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同意将上述首封的房地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故本院对上述房地产和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电器设备等财产经评估后,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经三次公开拍卖和变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本院再次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2016年9月14日买受人丽水市义达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人民币5880000元最高竞价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5)浙丽执民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12号厂区内全部房地产的查封,即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93号、019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09)第号。

二、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12号厂区内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40.48平方米,0193号、建筑面积为1829.40平方米,0194号、建筑面积为4949.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国用(20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776.82平方米],和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变压器,以人民币5880000元价格(其中房地产作价为人民币5512270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变压器作价为人民币367730元)归买受人丽水市义达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使用,准许买受人丽水市义达阀门有限公司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三、注销上述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抵押登记。在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中所需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所欠的水、电费),均由买受人丽水市义达阀门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房地产、电器设备(变压器)及构筑物、辅助设施自本裁定送达时移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裘建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