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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611号

汤威与张建、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威,张建,张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11号申请执行人汤威。被执行人张建。被执行人张建明。汤威与张建、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

一、张建、张建明归还原告汤威借款28万元,由张建、张建明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若张建、张建明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张建、张建明还应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保全费4400元,合计8350元,由汤威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张建、张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汤威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4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44000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建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35幢××室房产由本院另案正在处理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且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244000元及本院另案处理的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东晓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