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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2190号

王培林与杜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培林,杜继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190号

原告:王培林,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玫,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培林与被告杜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继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邬建云

人民陪审员  秦民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