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190号
原告:王培林,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玫,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培林与被告杜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继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邬建云
人民陪审员 秦民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