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1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魏×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KTV停车场内时,与金×、刘×分别停放在该停车场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魏×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金×、刘×一方的车损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对被告人魏×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