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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571号之一

东莞市富克电子有限公司与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邓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富克电子有限公司,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邓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想科,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涂柏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邓炜。申请人东莞市富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邓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东莞市富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邓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