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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211号

胡少庆与蔡全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少庆,蔡全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211号原告胡少庆,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全领,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胡少庆与被告蔡全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少庆委托代理人高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全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少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法。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5月跟被告打工,被告尚欠其劳动报酬2000元,经索要未果。

被告辩称:只欠原告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蔡全领欠原告胡少庆劳动报酬4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其余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全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胡少庆劳动报酬400元;

二、驳回原告胡少庆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全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