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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申78号

杨利群与张春阳、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利群,张春阳,刘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申7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利群。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燕(曾用名刘晓燕)。再审申请人杨利群因与被申请人张春阳、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利群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将刘小燕自愿已履行支付给申请人的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部分和申请人未明确承认是否提前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均从本金中扣除,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的答记者问这一新证据不质证、不辩论、不审理,隐瞒证据,明显违反法律程序。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小燕已经支付给杨利群的利息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3分计算的,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最高保护范围,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原一、二审法院依据该规定将刘小燕支付给杨利群的利息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的答记者问既不是证据也不是法律,二审法院不予质证亦无不当。杨利群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利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龚俊利

审 判 员  蒲少良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