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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字758号

壅海强与杨云腾、陈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壅海强,杨云腾,陈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字758号

原告:壅海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杨云腾,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陈长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壅海强与被告杨云腾、陈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壅海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壅海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壅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计1149.5元,由原告壅海强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