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字758号
原告:壅海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杨云腾,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陈长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壅海强与被告杨云腾、陈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壅海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壅海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壅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计1149.5元,由原告壅海强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