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036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以与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颖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