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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036号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036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以与张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颖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