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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9820号

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820号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法定代表人雷红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帮华,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390号6栋1单元2楼2号,系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娟,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青石大道,系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程晓燕,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号**栋*单元*楼*号。

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