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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622号

杨旭红与杨海浪、王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旭红,杨海浪,王卡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622号

原告:杨旭红。

被告:杨海浪。

被告:王卡敏。

原告杨旭红与被告杨海浪、王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海浪、王卡敏偿还原告杨旭红借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海浪、王卡敏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卡敏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海浪、王卡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杨旭红借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由被告杨海浪、王卡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林昂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