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陈容超,女,1962年3月5日出生,厦门市人。
被执行人:陈建利,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
被执行人:张碧芬,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
被执行人:郑云榆,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永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42722-X。法定代表人陈兴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建利瓷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505916-2。法定代表人张碧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住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904563-1。法定代表人郑云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容超与陈建利、张碧芬、郑云榆、福建省德化永盛陶瓷有限公司、泉州建利瓷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648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云榆所有的闽C591**号别克牌小车,目前暂未扣到该车,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永盛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德化县紫云工业区的房产已在(2015)德执字第2261号执行案件中查封,但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德化工行借款未还,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